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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亮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亮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15号罪犯张亮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11)州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亮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张亮华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至2033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煌、沈婷、周兵、执行机关代表张帆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亮华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亮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的异议为,该犯无身份证号码,公安户籍平台亦查询不到户籍信息,真实身份不明,无户籍信息原因不明,建议本院对罪犯张亮华裁定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亮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8.1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另查明,该犯系湖南省保靖县葫芦镇半白村二组村民,1999年2月将邻居张某杀害后,一直潜逃在外,没有办理户口和身份证。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半白村委会证明、对张宜莲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亮华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确系湖南省保靖县葫芦镇半白村二组村民,与原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身份信息一致,故对检察机关裁定不予减刑的检察建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亮华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张家强审判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