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梅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0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市福欣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湖东一里532号1307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0793862165。法定代表人:陈秋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福,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民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9652962X9。法定代表人:梅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梅飞,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厦门市福欣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梅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0205民初6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梅飞价值48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因双方达成调解,厦门市福欣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梅飞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福欣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梅飞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梅飞价值48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