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庆平、张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平,张兵,陈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孙庆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兵,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仲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庆平与被执行人张兵、陈仲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