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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圆圆与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圆圆,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51号原告杨圆圆,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海福,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峰,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圆圆与被告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圆圆与被告郭峰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杨圆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圆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圆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圆圆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