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紫竹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紫竹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851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紫竹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577号达美苑第4栋1140房。法定代表人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紫竹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紫竹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自愿承担,由被告长沙紫竹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审 判 长 谢伊妮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