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荣新、闫金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新,闫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林荣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闫金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林荣新与被执行人闫金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闫金伟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赔偿林荣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3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