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荣新、闫金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荣新,闫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林荣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闫金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林荣新与被执行人闫金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闫金伟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赔偿林荣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3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