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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函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函凝,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2007年2月15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55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函凝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函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杨函凝伙同郑某、杨某2(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在哈尔滨道里区一面街138号金安美豪公寓A2栋,将被害人王某放置905室门前3箱贝亲婴儿套装、1箱德世朗刀具中的1箱贝亲婴儿护理套装(价值人民币900元)、1箱德世朗刀具(价值人民币1400元)由郑某、杨某2搬运至楼下车内,杨函凝在走廊内等待郑某、杨某2共同将剩余的2箱贝亲婴儿套装(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走时,被王某当场发现后将杨函凝抓获,郑某、杨某2驾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杨函凝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函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贝亲婴儿套装发货单、被害人手机截屏、刀具套装参考图、刀具箱照片、扣押、返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杨函凝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函凝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函凝系主犯。被告人杨函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函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苗世云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刁正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