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涛、王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王秋月,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367号申请人:陈涛,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王秋月,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8532309C(1-1)。法定代表人:胡训春,董事长,申请人陈涛、王秋月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977229元进行保全,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有采取保全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徽商同济物流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977229元(账户34×××4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