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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欧耀浩与莫斌、卢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耀浩,莫斌,卢亚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111号原告:欧耀浩,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芳,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莫斌,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告:卢亚婷,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原告欧耀浩诉被告莫斌、卢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欧耀浩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莫斌、卢亚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耀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耀浩撤回对被告莫斌、卢亚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计775元,由原告欧耀浩负担。审判员 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