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雪青、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雪青,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林雪青,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中心大道体育中心西北侧,注册号:330329NA000008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07458-4。法定代表人:林伟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雪青与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林玲支付代偿款152390.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6.5元、执行费2186元,但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等相关线索。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临柜向有关财产管理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开设账户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列被执行人泰顺县民源茶叶专业合作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18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