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邵春水与魏衍军、李清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水,魏衍军,李清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395号原告:邵春水,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宾,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衍军,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清庆,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小区*#楼商业裙楼*#***号。负责人:崔凤涛,总经理。原告邵春水诉被告魏衍军、李清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邵春水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水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春水负担。审判员 王素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中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