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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葸依梦与李晓芳、安成龙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葸依梦,李晓芳,安成龙,张德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葸依梦,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晓芳,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原审被告:安成龙,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住永昌县。原审被告:张德兰,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上诉人葸依梦因与被上诉人李晓芳、原审被告安成龙、张德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葸依梦、被上诉人李晓芳、原审被告安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葸依梦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要求李晓芳偿还不当得利款3938.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李晓芳两笔保单佣金2828.5元不属实。李晓芳套取张德兰的新人底薪、杨栋越和李清喜的保单佣金,共计是2200元,2015年10月8日李晓芳向葸依梦转账300元,已经抵顶2015年8月5日李晓芳向葸依梦的借款2500元。张俊德的保单佣金105元,李晓芳于2015年11月5日在向葸依梦转账23370元中已经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予以改判。李晓芳辩称,2015年8月5日其并未向葸依梦借过款,不存在以保单佣金2828.5元抵顶所谓借款之事,一审认定的保单佣金数额正确,应予维持。原审被告安成龙述称,本案与自己无关,其不清楚葸依梦和李晓芳之间的经济往来。原审被告张德兰向法庭提交因葸依梦没有要求其承担责任,其不参加诉讼的书面意见。葸依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安成龙退还葸依梦培训车费370元;2.要求李晓芳退还葸依梦不当得利款韩国游旅游费4000元和押金500元,共4500元。诉讼过程中,葸依梦放弃要求安成龙退还培训车费370元、要求李晓芳退还押金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德兰是安成龙、李晓芳同意放在葸依梦名下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出勤、未做业绩,没有佣金。张德兰的业绩由李晓芳和葸依梦完成。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李晓芳在张德兰名下完成了三笔业务,李晓芳应提成2828.50元,存入张德兰的银行卡上,但张德兰的银行卡一直由葸依梦持有。2015年12月23日,葸依梦将客户沈有财的180000元保险费进在张德兰名下,公司奖励客户一个韩国游名额。2016年3月,葸依梦离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办了离职手续,李晓芳要取钱,葸依梦不给银行卡。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调解无果,李晓芳对张德兰说明原因后,张德兰在工商银行另办了一张银行卡,把卡给了李晓芳。2016年5月,因旅游公司调整旅游时间,客户没有参加旅游,旅游公司退还葸依梦韩国游费用3680元,以工资的方式发放,上税后实际到账3134.40元,存入张德兰新办的工商银行卡上,李晓芳从张德兰新办的银行卡上取了3100元。因另办了银行卡,银行从该卡上扣除开换卡费5元,卡年费10元,信使费4元。因李晓芳的提成是2828.50元,而李晓芳从这张银行卡上取了3100元。李晓芳多取271.50元,是葸依梦的钱。一审法院认为,李晓芳认可从张德兰银行卡上取的钱是葸依梦的,故葸依梦是本案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晓芳虽主张在张德兰的银行卡上有自己提成2923.2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提成为2828.50元,故对其在张德兰银行卡上应取提成,根据其提交的证据认定为2828.50元。李晓芳从张德兰银行卡上应取钱2828.50元,实取了3100元,多取了葸依梦存款271.50元,造成葸依梦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葸依梦。葸依梦称李晓芳所取的钱是葸依梦的旅游费用,李晓芳的提成与本案无关,因钱是种类物,葸依梦占有李晓芳的钱不付,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调解无果,旅游公司退还葸依梦韩国游费用3134.40元存入张德兰新办的银行卡上,李晓芳从张德兰新办的银行卡上取了退还葸依梦的韩国游费用,并无不当。李晓芳所述葸依梦向其借款1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李晓芳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银行从张德兰新办银行卡上扣除开换卡费5元,卡年费10元,信使费4元,李晓芳并未因此而受益,葸依梦要求李晓芳按不当得利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葸依梦放弃要求安成龙退还培训车费370元、要求李晓芳退还押金500元的请求,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葸依梦不要求张德兰承担责任,张德兰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也就是说,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反诉的当事人和本诉的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本案被告有安成龙、李晓芳、张德兰三人,李晓芳一人提起反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葸依梦要求李晓芳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李晓芳的反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李晓芳返还葸依梦不当得利款271.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二、驳回李晓芳的反诉。本院二审期间,葸依梦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葸依梦向法庭提交了由李晓芳书写的保单佣金单据一张,证明李晓芳还欠140元佣金的事实,李晓芳认可该单据由其书写,但认为单据能够证明一审中未予认定的两笔保单应由其领取佣金的事实。因该单据虽由李晓芳书写,其未注明时间,也不能证明系结算依据,且李晓芳在一审宣判后并未上诉,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葸依梦向法庭提交了其工商银行卡的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其于2015年10月8日李晓芳向其转账300元,双方2500元借款债务已清。李晓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两人之间因保险业务关系经常发生往来,这只是其中一笔。因葸依梦并未向法庭提交与李晓芳在2015年8月5日存在借款关系的凭证,只能证明李晓芳向其转账300元的事实,对该证据也不予认可。葸依梦向法庭提交2015年11月5日李晓芳向葸依梦转账支付2337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明细清单一张,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第二笔保单佣金105元已经在该笔转账中扣除。李晓芳对该转账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19000元是归还之前的借款、1870元系偿还之前葸依梦替其侄子垫付的保费、2500元也是保费,与本案无关。因该证据仅是打款记录,不能证明葸依梦主张的内容,且李晓芳对此不予认可,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葸依梦二审要求李晓芳返还不当得利款3938.5元,葸依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李晓芳从张德兰卡中提取3938.5元的证据,依据张德兰工商银行工资交易明细和其出具的证明认定李晓芳仅从张德兰卡中支取了3100元,该上诉请求数额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可。葸依梦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李晓芳应从张德兰卡中提取两笔保单佣金2828.5元错误,双方关于保单佣金通过其他借款和转账已顶清的上诉理由,因李晓芳对借款事实不认可,其亦未向法庭提交与李晓芳存在2500元借款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业绩单、业务佣金系统管理员打印单认定李晓芳应该提取的保险单佣金数额正确,李晓芳从保单佣金所在的张德兰账户中提取其应得的2828.5元有合法根据,葸依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葸依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葸依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尚晓霞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