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孙小燕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922号原告:孙小燕,女,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负责人:雷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小燕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小燕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小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燕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孙小燕承担。审判员  赵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