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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明瑞、徐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瑞,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黄明瑞,男,汉族,1976年3月17日出生,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卿,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浩,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黄明瑞与被执行人徐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明瑞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徐浩返还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6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徐浩名下座落于晋安区新店镇一套,但已被多个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徐浩名下闽A×××××号宝马牌车辆一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浩名下上述房产,同时本院(2016)闽0102执1597号执行一案已于2016年9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浩名下车辆,但机动车流动性大,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