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运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运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10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运华,女,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周运华因诉侯宗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2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运华的上诉请求: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起诉内容。事实和理由:侯宗荣在南京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1074号案件(以下简称1074号案件)2016年10月17日的答辩状中诽谤上诉人,称上诉人并非适格原告,无房可拆等,侯宗荣还向司法部门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利益。经审查,2016年9月27日,南京运输法院受理周运华、周小华诉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补偿一案,案号为(2016)苏8602行初1074号。该案中,侯宗荣系被告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周运华起诉要求判令侯宗荣对在南京运输法院1074号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恶意诽谤他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说明。因侯宗荣系1074号案件中被告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在该案答辩时陈述的内容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根据,应由法院在该案审理中审查认定。现周运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侯宗荣在1074号案件中的答辩意见进行审查,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周运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英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