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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字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发信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橙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发信建材经营部,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橙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字6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发信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唐云祥,男,汉族。营业场所:昆明市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B区32幢。委托代理人:杨云、樊鹏,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层。法定代表人:邹建民。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橙郡分公司。营业场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577号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大楼11层5-7号。昆明市西山区发信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橙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第247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橙郡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被其它法院查封,银行我院已冻结,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