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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祝小英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祝小英,徐玉根,陈铭,吴文斌,徐见明,叶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石镇特色产业园区。申请执行人祝小英,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徐玉根,男,汉族,1951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陈铭,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吴文斌,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徐见明,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叶国志,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执行的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祝小英、徐玉根、陈铭与吴文斌、徐见明、叶国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5)饶中执字第254号,因再审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再审已结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赣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向我院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指定万年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赣11执恢3号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祝小英、徐玉根、陈铭与吴文斌、徐见明、叶国志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指定由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根 发审 判 员 吴 国 强代理审判员 涂 巍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