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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传菊、宋传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菊,宋传会,万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宋传菊,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传会,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万可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企业年金未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传会、万可明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