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宋传菊、宋传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菊,宋传会,万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宋传菊,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传会,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万可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2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企业年金未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传会、万可明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