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西秀区岩腊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与普定县元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秀区岩腊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普定县元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西秀区岩腊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郭朝超,系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杨刚,系贵州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普定县元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贺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秀区岩腊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普定县元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普定县元贞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西秀区岩腊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1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吴有明审判员 赵厚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