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忠玲与代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忠玲,代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616号原告:卢忠玲,女,1949年8月6日生,壮族,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代桂芬,女,1968年9月7日生,壮族,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卢忠玲与被告代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忠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忠玲负担。审判员 赵 玲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