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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忠玲与代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忠玲,代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616号原告:卢忠玲,女,1949年8月6日生,壮族,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代桂芬,女,1968年9月7日生,壮族,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卢忠玲与被告代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忠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忠玲负担。审判员 赵 玲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