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朱永祥减刑刑事裁��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永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357号罪犯朱永祥,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2007年2月13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绿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永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于2007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禁闭5次,违纪3次。受到监狱的表扬6次,获得有效积分4130分。未履行罚金义务。执行机关因其违纪、累犯建议对罪犯朱永祥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永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