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彭伟宏与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宏,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江门市创达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175号原告:彭伟宏,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4359182B。法定代表人:邓红湘,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40705783890467U。法定代表人:余业豪,该委员会主席。被告:江门市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608454908.法定代表人:马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尚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05G18606509W。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办公室主任。原告彭伟宏诉被告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江门市创达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彭伟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伟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伟宏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颖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