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超与被执行人冯军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冯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赵超,女,1987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镇星火街二委14组。被执行人冯军杰,男,1970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国富镇自治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超与被执行人冯军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