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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莫滨华与陈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滨华,陈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493号原告:莫滨华,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石,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冠成,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博,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滨华与被告陈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2月22日立案。原告莫滨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滨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冠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莫滨华负担(已交)。审 判 员 顾能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