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700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诏安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群,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诏安信用社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秀娟,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诏安信用社与被告陈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诏安信用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诏安信用社向本院申���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立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弼君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