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3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3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农。被执行人:海南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林,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王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海南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99960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王某林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15000株槟榔树和15600株沉香树,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由王某林自费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用来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若上述贷款本息在调解商定最后还款之日内没有还清,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抵偿上述贷款本息;三、自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可参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有效银行账户的监管,账户印鉴卡预留的印章分一枚给申请执行人保管,资金的使用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两申请执行人的财务支出要提前7天做预算并报申请执行人同意;四、本案受理费12282.5元,由被执行人海南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行**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及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三亚***支行的银行存款,因两账户余额不足,本案债权无法实现。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每年年底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000元,直至还清所有债务。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中,符合终结情形,应予终结处理。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