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洁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韩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洁,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韩义英,女,193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张洁与韩义其他执行一案的(2017)京0114民特3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洁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审查,张洁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健所属华泰证券资产账号和证券账号。本院认为,证券资产账号和证券账号不具有可继承性,不符合申请强制执执行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洁所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