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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洁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韩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洁,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韩义英,女,193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张洁与韩义其他执行一案的(2017)京0114民特3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洁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审查,张洁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健所属华泰证券资产账号和证券账号。本院认为,证券资产账号和证券账号不具有可继承性,不符合申请强制执执行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洁所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