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迪京丰养殖有限公司,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毕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284号。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章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宝迪京丰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帐房瞿村西北。法定代表人:程榆茗,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米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程榆茗,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10)号。法定代表人:程榆茗,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宋疃村宝迪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振宏,董事长。被执行人:毕国祥,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迪京丰养殖有限公司、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天津恩彼蛋白质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毕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做出的(2016)津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春燕代理审判员 解翠敏代理审判员 王再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席耀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