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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瑞洋杨蕾申请执行杨智徐建梅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瑞洋,杨蕾,杨智,徐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段瑞洋,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乌苏市面麻小区9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652523197209070015.电话:1580992****申请执行人:杨蕾,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65422219760807****电话:1319992355被执行人:杨智、男、汉族、农民、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乌苏市锦绣苑小区8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65422219810620001X。联系电话:1811698****被执行人:徐建梅,女,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同上。身份证号:654222198502053429,联系电话:1313992****申请执行人段瑞洋,杨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智,徐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乌民一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案款,申请人段瑞洋,杨蕾自愿向乌苏市法院出具了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4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