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霞与被告韩金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霞,韩金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459号原告:陈红霞,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韩金飞,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陈红霞与被告韩金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红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阚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