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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华彬与被执行人李贺芳、杨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彬,李贺芳,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宋华彬,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贺芳,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贺芳、杨志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贺芳、杨志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艳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