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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舍正武、朱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舍正武,朱根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674号申请人:舍正武,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朱根洋,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舍正武与被告朱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舍正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朱根洋在定远县房改办的定远县大桥镇美丽乡村工程款17万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舍正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根洋在定远县房改办的定远县大桥镇美丽乡村工程款17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间不得支付。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舍正武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劲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