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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1执2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贝洪涛,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甘71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甘71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书民审 判 员  胡洪涛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景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