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娟与刘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刘浪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被执行人刘浪浪,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人。本院在执行李娟与刘浪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陕0826执1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浪浪在内的存款。现因执行需划拨、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浪浪在内的存款;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浪浪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新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