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吉双霞与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双霞,常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317号原告:吉双霞,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常春生,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原告吉双霞与被告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吉双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双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双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王玉柱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