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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吉双霞与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双霞,常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317号原告:吉双霞,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被告:常春生,男,成年,汉族,住栾川县。原告吉双霞与被告常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吉双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双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双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方黎审 判 员  王玉柱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