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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申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中利与李洪平、李洪强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洪平,李洪强,洪中利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洪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洪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中利再审申请人李洪平、李洪强因与被申请人洪中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3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洪平、李洪强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东邻土地的使用权人是被申请人洪中利的父亲,故被申请人无权与申请人达成协议,也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本案涉及宅基地纠纷,依法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3.2013年12月12日双方协议,申请人是在受欺骗的情形下所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出檐是25公分,申请人不识字,洪中利的亲戚故意改成了10公分。4.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但申请人的房檐并未对洪中利的物权造成任何影响,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存在排除妨碍。据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洪中利提交意见称,宅基地经审批后属于家庭共有,被申请人是家里唯一的儿子,房屋也是被申请人所建,从民俗及法律上说被申请人都是唯一合法继承人。2013年12月12日,在申请人家院子里,有瓦工十余人、申请人女儿女婿及村书记等人在场,双方达成协议系自愿行为,李洪平在调解书上亲自签名。因此申请人说其不识字受欺骗是没有依据的。申请人故意违反协议房檐多出25公分,下雨时雨水往被申请人家流淌,造成被申请人生活不便和财产损失。因此,原审判决排除妨碍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相邻关系进行约定处理,系对其私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就相邻关系问题及相关协议存有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互为邻居,建房过程中因相邻关系发生争议,故争议的主体应是两个家庭。双方家庭就争议问题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后,由家庭成员签字进行确认的行为,符合家事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涉案调解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权益,应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执行。因此,申请人关于洪中利无权签订调解书,无权作为协议相对方提起诉讼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中,申请人李洪平对其在调解书上的签字没有异议,也承认自己对“10”和“25”两个数字是能够识别的,故其关于自己不识字受欺骗签订协议的主张也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洪平、李洪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平、李洪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