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志萍、晏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萍,晏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萍,女,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贵溪市人,务工,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晏海平,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吴志萍申请执行晏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晏海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