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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靳旭东、耿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旭东,耿宇杰,石家庄市第八十九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旭东,男,200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第八十九中学八年级一班学生,现住石家庄市。法定代理人:靳某(系靳旭东之父),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宇杰,男,200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第八十九中学八年级一班学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耿某(系耿宇杰之父),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第八十九中学,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薇,石家庄市第八十九中学校长。上诉人靳旭东因与被上诉人耿宇杰、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第八十九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上诉人已先行垫付医药费5610元,原判对此不予处理是错误的;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其他损失,应依据其提供的医嘱、住院病历、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交通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依法裁判。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靳旭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郝福海代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