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培旺与王永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旺,王永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736号原告:陈培旺,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住:阳谷县。被告:王永帅,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旺与被告王永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永帅的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永帅的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