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6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红爱、陈爱英等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爱,陈爱英,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680号原告:王红爱,女,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告:陈爱英,女,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松,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白亚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举,男,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红爱、陈爱英与被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红爱、陈爱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爱、陈爱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爱、陈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红爱、陈爱英负担。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