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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白维选与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维选,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维选,男,汉族,1937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1705号房。法定代表人程照俊。上诉人白维选与被上诉人兆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2016)陕0112民初7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办案现已审理终结。白维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中级法院审理。一审认为,白维选与兆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白维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白维选。二审查明,一审查明属实。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被上诉人向不特定人吸收款项,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