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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邓鹏飞与许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鹏飞,许进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2588号原告:邓鹏飞,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许进秋,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邓鹏飞与被告许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进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许进秋归还原告邓鹏飞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相处较好。2017年3月7日,被告许进秋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邓鹏飞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7年4月7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邓鹏飞多次索要该借款,被告许进秋均以种种理由搪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如前诉请。被告许进秋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进秋向邓鹏飞借款10000元,并于2017年3月7日向邓鹏飞出具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邓鹏飞要求许进秋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许进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进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邓鹏飞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进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