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亚奇与许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亚奇,许正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718号原告:石亚奇,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正义,男,40岁,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石亚奇与被告许正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石亚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亚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亚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石亚奇负担。审判员 沙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毅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