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复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北郊化工实业总公司等其他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审被执行人),北京市北郊化工实业总公司,刘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复32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原审被执行人):刘玉庆,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9年4月8日出生。原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北郊化工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路口东。法定代表人:李敬,总经理。申请复议人刘玉庆因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执异16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刘玉庆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刘玉庆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庆撤回复议申请。审判长 王 阳审判员 冯更新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