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熊小红、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红,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熊小红,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教师,住上高县。被执行人: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建设北路15号。本院在执行熊小红申请执行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上高县德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