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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台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龙,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谭家湾镇谭家湾村*组***号。诉讼代表人:孙照宏,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上诉人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堰义兴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99元,减半收取1699.5元,由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煜审 判 员  党龙泉代理审判员  汪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正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