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众兴、陈子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众兴,陈子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269号申请执行人:陈众兴,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子豪,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众兴与被执行人陈子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蔡志伟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碧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