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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鸿与刘深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鸿,刘深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010号申请人执行人纪鸿,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深松,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纪鸿与被执行人刘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鸿银行存款2116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