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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勇与宋镇宏健康权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勇,宋镇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8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徐勇,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宋镇宏,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徐勇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镇宏所��的价值为12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徐勇、以及财产共有人葛隆燕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江阳区×××××住宅一套提供担保(不动产证号:川(2016)泸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92.25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勇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宋镇宏价值为125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查封或冻结或扣押��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隐藏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查封申请人许勇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徐勇、葛隆燕共同所有的位于江阳区×××××住宅一套提供担保(不动产证号:川(2016)泸州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92.25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隐藏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失效。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