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执字第194号申请人: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康丛要,经理。委托代表人王新平,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金,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代理人李迎春,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杨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广利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杨金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中法执字第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照日格巴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宗 峰